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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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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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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女职工发工资?

劳动工伤2018-10-23|人阅读

案情背景:小李和小陈系夫妻关系,小陈从2018年2月份生了孩子,向单位请了产假,专心在家照顾孩子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小陈所在的单位停发了小陈的工资,但是依旧给小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小李出于好奇,认为小陈还是单位职工,虽然产假期间没有上班,但是单位是需要发放工资的。所以,小李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事宜。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江苏省的政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小陈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目前,小陈尚在产假期间,也就是传统的“坐月子”。其次,小陈的产假并不影响小陈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存续,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休产假之前,小陈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产假期间就视为小陈正常提供了劳动。再次,因为小陈所在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所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反之,如果小陈的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小陈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推诿。

办案经过:经过高丽律师分析小李明白了因为小陈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支付。单位目前的做法,并无不妥。

案件结果:经过咨询,小李表示会回去和妻子小陈做好劳动法律及政策的释明工作,大家都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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