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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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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代理 为民企护航

劳动工伤2019-06-08|人阅读

律师尽职代理 为民企护航

——从一起工亡认定纠纷案说起

常州市 高丽律师(手机:13646120070)

案例背景

2017年114日凌晨608分许,东方尚未露出鱼肚白,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孟河镇往日的平静:一位62周岁的老太太陈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横过新孟河大桥的机动车道,与行驶中的公交车左前部相撞。陈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大队最终认定陈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经勘查,陈某某系常州市某民营企业的清洁工人,从事道路保洁作业。

2017年3月,陈某某家属向民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并提交了路线图证明、家庭住址证明等。民营企业家拿到了工亡认定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筹莫展,遂咨询常州市高丽律师。企业家也将自己的困惑向高丽律师诉说:从陈某某家属提供的申请资料上显示,陈某某当天有绕远行为,那么这种绕远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陈某某为什么当天会绕远?

高丽律师翻阅了陈某某家属提交的证据材料,回答:从书面材料上显示,陈某某是从镇东的家里往镇中的工作地点行进,本可以直线道路,但是绕远到了新孟河大桥。虽然是绕远,但是总体行进方向仍然是从东往西,本质上还是上班的方向,该起事故是可以视为工亡的。

企业家说:高律师,我们是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现行法律将工伤保障范围的人员扩大,包括了像陈某某这样的达到退休年龄的没有养老保险的人员,是惠民之举。如果本案认定下来是工亡,我们公司会履行法定的赔偿义务,我们不会逃避,履行应当的社会责任,保障社会民生。但是本案的疑点就是陈某某为什么要绕远,我们企业始终没有排除疑惑,还希望高律师帮助我们还原真相。

办案经过:

陈某某家属提供的资料基本已经翔实了,但是如果对案件有更好的突破,肯定需要从家属举证的材料中跳出来。承办律师接受企业的委托后,分四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承办律师来到孟河镇事发地点的交警大队,观看了事故现场的监控资料,因为夜色朦胧,监控又位于角落,视频整体较为昏暗,承办律师反复看了几遍,都没有突破。

承办律师并没有气馁,接着又来到了位于中吴大道的交通事故档案处,这里存放着全市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卷宗,陈某某的材料也保管在这里。承办律师仔细阅读卷宗,当看到2017年116日,陈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做的询问笔录时,律师发现了张某某这样讲到“2017113日晚上1 8时多,我们吃完晚饭她整理好垃圾,就骑着三轮车离开小河水闸的暂住地到位于东尧的另外一个暂住地去存放, 当天晚上她就没有回家住,住在东尧的暂住地了,早晨接到交警队的电话才知道发生了事情了”。张某某陈述的事故起点并不是镇东家里,而是另一个东尧暂住地,那么张某某为什么要隐瞒真相,在工亡认定时,提供了镇东的家庭住址,并提供了镇东家里出发的事故路线图呢。

带着疑问,承办律师再次来到孟河镇,进行实地勘察,将镇东陈某某家里到新孟河大桥的路线,镇西的东尧暂住地到事故发生地的路线,从镇东家里到工作地点的路线,从镇西东尧暂住地到工作地点的路线都走了一遍,律师发现,如果以张某某在交警大队做的笔录为准的话,那么事故当天,陈某某先从镇西东尧暂住地出发,经过镇中的工作地点,没有停留,而是往非回家方向的新孟河大桥,也就是说,陈某某的该起事故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路线要素。

于是,承办律师就该起工亡认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情况说明》、《陈某某正常交通路线图》、《陈某某事故当天交通路线图》,以证明陈某某家属制作的事故路线图与实际路线是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详细论述了“事故地点不是工作地点”、“事故地点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说明的末尾,承办律师也为民营企业呐喊“每天环卫工人在路上作业,发生事故在所难免。作为一家民营的环卫公司,我们有着企业的担当和责任感。但非合理时间、非合理路线的交通事故,以上下班途中为由,将“工伤”的帽子扣到我们头上,有违公正、客观。多年来,我单位在维护环境整洁、创建文明城市给予一臂之力,在吸收地方富余劳动力,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方面也尽绵薄力量。倘若陈某某等一类交通事故案件在工伤认定审查从宽,偏爱劳动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那么对于我单位无疑是重创,本就是社会福利单位,奈何经得起接二连三的索赔。还请贵局慎重考虑我单位说明的上述情况。”

案件结果

2017年411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常人社工认字【20172037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某家属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予以认定工伤。2018124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亦向法庭递交了《代理词》,重申了在调查取证中发现的路线线索,强调“非合理路线”。2018319日,法院作出(2018)苏041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陈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之后,陈某某家属服从判决,并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总结:

民营企业如果遇到员工工亡,在没有社保基金的支持下,赔偿款都需要自行承担,尤其像本案中陈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会有工伤保险。如果陈某某认定为工伤,就意味着80万元左右的赔偿,对于任何一家民营企业,必然造成资金上的巨大压力。本案例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手段,包括观看视频、调取卷宗、实地勘察、而后又撰写文书、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最终还事实一个真相,维护了民营企业的良好的美誉度。回顾整个案件,如果民营企业没有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承办律师介入后没有尽职尽责代理,本案的结果可能是另一个走向。而这个案件,恰好说明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律师群体准确把握企业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走访调研,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帮助企业家规避了法律风险,加强了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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