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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2023-06-21|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两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道××广场××号××楼××层××号商铺××号商铺,17号房的售价为2767000元,18号房的售价为2815000元,两套房屋总价为5582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合同最终成交价确定表》,内容为1层17号铺、18号铺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折扣类别为一口价,17号铺折后总房款为2185930元(原2767000元-返3年21点581070元=2185930元);18号铺折后总房款为2223850元(原2815000元-返3年21点59115元=2223850元)。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铺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上述两套商铺,17号商铺的售价为2185930元,18号商铺的售价为2223850元,按合同约定,两套房屋的总价款为4409780元,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比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少117222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5月30日前,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2018年5月30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于2017年5月16日付清案涉两套房产的总价款合计4409780元。

2017年5月27日,原告(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广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乙方)签订两份《物业代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惠阳××××商业裙楼第1层17号商铺、18层商铺委托给案外人广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管经营,代管期限为三年,起始日以××城市广场开发商根据第四条约定向案外人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之日起算。代管期间,合作双方不得单方面中途解除、变更或终止合同。代管期间,原告不得要求案外人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同意案外人代为收房,由案外人与商铺的开发商直接办理交房手续。

庭审时,原、被告确认,涉案房屋仍未完成竣工验收,未交付原告使用,未办理预告登记。

【裁判结果】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房价款44097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1322934元(已付房价款4409780元的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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