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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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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主办律师

张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

刑事辩护2020-03-13|人阅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轿车与前车追尾,后谎称肚子痛离开事故现场。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酒精含量126mg/100ml,经抽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78mg/100ml。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经认真阅卷,提出了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属于自首;2、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在校学生:3、张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不起诉。

判决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心得:

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该案是一名学生无证醉驾案,检察院从保护学生的角度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质上相当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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