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莫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的
法律意见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局办理的莫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母亲吕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在五华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羁押(现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莫某。
据犯罪嫌疑人莫某向我们陈述:
其不偷不抢,原在家帮父母看守昆明市盘龙区先祥陶瓷店,在路过在原张官营旧货市场(火车北站附近)的时候,就有人向其兜售电动车,在验过车辆相关证件后,的确购买过6辆电动车。购买价格均在1000元以上,6辆车的购买单价在1000-1500元之间。其转买后可能每辆车获利在200-400元之间。但是由于其年纪尚轻,涉世不深,不能识别车辆相关证件的真假,对卖车人提供的假的证件信以为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方知所买车辆为盗窃车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是要明知是犯罪所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主观故意。分别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另一种情况是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考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较简单、明了。但是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大部份情况是认为可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般体现在价格差异上,一般来说价格差异较大,正常情况的人都会怀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我们认为,认定莫某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看其在收购车辆的过程中是否知道,所购车辆可能是犯罪所得。如果从交易方式上,是否应该知道所购车辆系犯罪得所得或者可能是犯罪所得。
如果莫某向我们陈述的情况属实,我们认为其在买车时不可能识别所买车辆为盗窃所得或者怀疑是盗窃所得,为了贪图小便宜而购买。首先,其购车地段属于经常有人兜售车辆,当然来源需要进一步考察。其次,莫某所购车辆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证件,莫某年轻无法识别证件的真伪不能认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第三,所购车辆价值接近于正常价值(假设莫某的陈述与鉴定结论相差不大)。
如果有其他证据能进一步认定莫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也请公安机关考虑莫某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莫某的身份证显示:莫某出生于1994年11月5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巧家县炉房乡噜布村公所老街社43号。实际上一直在昆明上学,在昆明长大。其父蒋光祥(曾用名莫昌富、蒋先祥、蒋光强)为双盲残疾人,其母吕某经营盘龙区先祥陶瓷商店。夫妻俩只有莫某这一个独子。
莫某刚满18周岁,刚刚成年,多少这个年纪的人还要学校接受教育,且涉嫌罪名也不是重罪,如果长期对其进行关押,不利于他的成长,也会形成交叉感染。对其重新做人有害无益。
其母吕某表示,愿意教育好孩子,愿意作为保证人,保证莫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请公安机关予以考虑为盼!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苟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