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苟陇律师
苟陇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诈骗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5-20|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属吕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严密的分析,我们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但被告王某有从宽处罚的事实情节并未充分体现。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系受同案犯李建明教唆而未能坚守立场导致犯罪, 主观恶性不深。

诈骗的事情是由李建明首先提出并再三教唆被告王某参与,因被告人碍于所谓的朋友面子又确实受生活所迫加之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不能坚守正确立场才导致犯罪,且被告王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属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深。

二、被告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王某案发后被动归案,但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 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追悔莫及。

可见,被告人王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三,被告王某系初犯,且也是受一定社会经济因素所影响而导致犯罪。

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系初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也期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并没有遗弃他们,从而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发后坦白交待犯罪、以及愿意积极退赃都表明了被告王某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是受李建明教唆犯罪,只是被李建明利用的角色,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被告王某适用缓刑,请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苟陇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述辩护:为当事人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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