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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律师
赵海律师
辽宁-大连
合伙人律师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离婚2012-12-28|人阅读

2004年,男方付了20万元首付款,通过从银行贷了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

2004年底,男方与女方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俩人以共同的工资一起偿还银行30万元的贷款。婚后没几年,俩人因为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俩人一开始想协议离婚,但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又为房子的归属问题产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最终没能协议离婚。

2010年,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其与男方离婚,并对房产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房产系被告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产权归被告男方所有;被告男方向原告女方支付曾偿还的案件房款4万元及其利息(婚后夫妻一共偿还了8万元);该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增值部分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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