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小月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男方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女方没有稳定工作,生活上缺乏保障,而自己现在经营一家公司,可以为女儿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要求法院判令小月由自己抚养,原告女方不必支付抚养费。而原告认为,虽然自己现在没有工作,但自己有工作经验,学历也高,因此找到一份工作不是问题,所以不同意被告男方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意离婚,因婚生女小月不满2周岁,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
相关法条。《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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