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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认定自首,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
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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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柳铁刑初字第30

公诉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高*军,男,198061日出生于河北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湘桂铁路扩改工程站后**部电力二队二班工长,住天律市蓟县西龙虎峪镇***村474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4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陶建武,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7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7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军及其辩护人陶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41910时许,被告人高*军带领工班工人在湘桂新线在衡柳段二塘至苏桥区间施工时,指使工人王*凯和民工周*伙同其一起,用钢锯将该区间的DK385+045米至的DK385+112米下行右侧电缆沟内的电缆线锯断,盗走型号为YJV-8.7/10KV-3*95的电缆线62.7米,并转上工班开到现场施工的工程车,准备拉去销赃,但被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高*军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即到现场接受处理。经鉴定,高*军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人民币11 2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电气化局集团湘桂铁路扩改工程站后**部的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莫*生、兰*政、李*忠、秦*均、刘*春、王*旺、左*刚、王*凯、周*、唐*德的证言,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被告人高*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工班工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工人伙同自己盗割本单位在建的铁路电力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军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军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陶建武关于被告人高*军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海校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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