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郅硕律师
郅硕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公司高管的无奈选择

诉讼2013-01-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宏军原为洛阳某房地产公司高管,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调解不成诉至洛阳某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指派郅硕律师担任宏军申请仲裁案的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宏军和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宏军有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1---2012、6月考勤8份等相关文件为证,事实清楚。

2、宏军诉求赔偿四项内容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6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期间多次以人力资源分管口敦促公司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但企业一直也未予以答复并至今未签订任形式何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应支付申诉人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9个月的二倍工资共计伍万圆(¥:45,000元)。

3、201281日,公司办公室主任、企业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长三人一行与被申请人谈话称会议决定申请人“不能适应企业今后发展、个人及工作因素”等要求能予理解和离开企业。申请人被迫于当日下午自行离开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属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16,732.9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在企业自申请人入职至今一直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共计欠缴27,720元。

5、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

(1)、申请人入职至今9个月间,累计假日加班18天,应支付加班工资8,641.38元。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累计在法定节日加班18天,应支付工资17282.77元。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宏军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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