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刘敏律师
李刘敏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某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的案例分析

其他2013-08-14|人阅读

某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的案例分析

事实经过:韩某某在某某公司(B市)在A市的分店从事营销工作,并且给某某有授权委托书一份;某某是看到某某公司在A市的在网上的招聘公告信息,打电话咨询,然后是某某公司在A市的经理张某某给面试的。由于韩某某在公司工作六个月之际怀孕,所以公司有意思要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由于韩某某不懂法就提出辞职,但是因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引起的本案的纠纷。之后,韩某某咨询本律师,本律师对韩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查阅了韩某某提供的有关的证据材料,就为韩某某代理了此案件。韩某某聘请本律师之前,就已经向B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仲裁,但是由于公司的经理张某某找韩某某私下协商,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只给3500元(本事5300元),并且要求韩某某写一收据,并注明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之后就向B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撤销申请。所以韩某不懂法就写下了此收据。回家之后觉得公司在欺骗自己,于是就连休本律师问明情况,等本律师给韩某某解答完之后,韩某某决定重新申请仲裁。于是本律师就代理韩某某向A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公司主要的意见是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并且不承认韩某某是公司的员工。本律师根据韩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对方展开法庭辩论,因为对方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本律师关于此点并没有作为重点来反驳,因为要是真是一事不再理的话,那么A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就不会立案受理的。再者A市是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最为案件的管辖地的。本律师的重点放在把韩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上作为重点来进行反驳,主要是根据韩某某提供的有关的证据,并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最后A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韩某某申请。但是,公司不服,又向A市的法院一起起诉,理由主要有三点就是:一、一事不再理;二、说韩某某的在仲裁期间的事实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就是说A市劳动仲裁的计算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

开庭后,本律师受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把韩某某在仲裁期间的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韩某某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因为,韩某当时正在怀孕期间,公司依法不能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接下来就是对公司提出的诉讼状提起反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某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某某律所接受韩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韩某某的壹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被告提供的案件材料及证据,并与韩某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本案的事实情况是:被告2012年7月份,从A市人才网上看到原告在网上招聘业务员,所以就去面试,当时面试被告的就是张经理,并让被告填写了某某公司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后,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上面注明:被告韩某某就是原告的在职员工,代表原告办理相关业务处理和财务结算。主要负责A市六大超市的需求及批发部的需求信息,检查产品日期、验货。(此都是与A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情况是一样的,并且有被告负责业务的各大商店及超市出具证明、食品销售凭证、工作服等为证)。平时有业务上汇报时,主要是通过电话与电话两部电话与原告联系的。由于被告工作的地方在A市,而原告的公司地址实在B市,故原告不可能每天跑去B市签到的。其工资基本上都是通送货司机给捎过来的,其中2012年12月24日,被告去某某公司领取过一次工资,并且也在工资表上签字了,因为那天是某某公司开订货会,所以我就顺便把工资给领取了。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的主要一点是:劳动关系是指双方的主体必须是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的其中的一员,并且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义务关系的。而劳务关系是指双方的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双方没有隶属关系的,双方的主体资格是相互独立的。在本案中,被告是劳动者,原告是具有法人资质的用人单位,被告隶属于原告,是原告的一员,且在A市的工作中被告都在以原告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的(此从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委托书、被告代表原告在A市进行业务服务的各大商店及超市出具的证明及食品销售凭证、工服及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的情况等都可以证明的),而没有一点证据证明被告是以张某某的名义在对外行使权利义务关系的。

3、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认定张某某也是原告的员工,并且原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已经认定张某某是原告的业务经理,负责A市的业务工作。故可以认定:张某某与原告之间也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某要代表原告在A市开展工作,必定会代表原告在A市招聘业务员,被告也是看到原告在A市的人才网上的招聘广告才去面试的,只不过由张某某代表原告面试而已。张某某作为原告在A市的业务负责人,对被告进行业务指导是很正常的,由此并不能认定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4、另外仅凭一份被告给原告打的工资收条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张某某存在劳务关系的。

被告起先向B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张某某代表原告与被告协商,答应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5300元给被告发放,劝被告先撤回申请,由于已经怀孕,也想尽快解决。等撤回申请后,原告只支付了3500元的工资,并且要求被告给原告打收条,要求被告写明与原告不再有任何的劳务纠纷。首先从收条的效力上来说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与原告明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原告就以被告不懂法,偏偏要求被告写成是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明明是在规避原告应当承担的风险,把风险全部转移到被告一方,明显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一年之内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第四条、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位应当给员工买社保的。第三十八、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然而原告仅凭一份工资条就想逃避其应当承担补缴社保、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义务的行为是明显与法律相违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此工资条虽然无效,但是在关联性上可以认定一点就是:被告的工资是原告发放的,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证据规定,其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隶属于原告,是原告的员工,其在A市工作是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是按照原告的委托授权到A市负责业务工作,其是听命于原告的安排,其与原告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的。故原被告之间是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2005年第12号令的相关规定。

二、被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支付完的工资差额的工资标准是依法有据的。

1、既然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资表是由原告制作保存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其拒不提供被告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提供的法律后果的。

2、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的每个月的工资标准为:2013年1月份的工资为5300元、2012年11月份的工资为3800元、2012年12月的工资为3766元等都在3500元以上的,所以以3500元作为计算的标准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3、并不是原告起诉认为的那样: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情况的,而是工资表在原告处,时期在制作并保管的,应当原告依法提供被告的工资表的,但是其拒不提供。故原告应当承担不提供的法律后果的。

综上所述,以3500作为计算的标准是依法有据的,应当予以认定的。

4、请求变更经济补偿金3500元为经济赔偿金7000元。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1)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3500元变更为经济赔偿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七、八十七条的规定,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是不能辞退被告的,其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原告在诉状中第二项中也已经对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予以认定两点,请法庭注意:第一、原告是对被告的赔偿待遇的计算不予认可,而不是对经济补偿不予认可,那么说明原告承认自己具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第二、原告间接上已经认定其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假如其不予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仅仅只需要对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否认即可,劳动关系只要不存在,也自然没有赔偿问题,但是原告在诉状中对赔偿的计算标准提起反驳,说明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在赔偿的标准上不予认可罢了。

综上所述,以3500作为计算的标准是依法有据的,应当予以认定的。

三、1、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告可能对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理解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并且案件正在法院受理的期限之内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此仅仅指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对仲裁裁决明确规定的。即使按照法理学的规定,立法上对一事不再理作了缩小解释的话,那么也应该是申请人已经申请仲裁,并且案件正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期限之内的案件或是已经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的案件有重新申请的才属于一事不再理,而是在B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但是已经撤销了申请,并没有经过B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也没有又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案件还在B市仲裁委员会的情况。故原告认为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才是于法无据的,是属于滥用法律,误解法律的行为。

2、通过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履行地就是在咱们A市。

从原告一直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的:“原告在A市的业务有方剑负责,被告与张某某存在劳务关系。”可以认定一点就是原告也承认被告的工作范围是在A市,故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在咱们A市;但是此点不能认定是被告与张某某存在劳务关系,其实张某某与被告都是原告的员工,其二者仅仅存在业务上的指导而已。

综上所述,本案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履行地就是在A市,都是于法有据。

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本案已审理结束,等待法院的判决,庭审后公司方又提出愿意协商解决,先双方正在协商中,只要是公司方愿意承认韩某某是本公司的员工,愿意支付韩某某的合法利益,韩某某也会本着公平、公证的原则与公司积极协商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某某及其子诉本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李某某及其子诉本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事实经过:李某某已经于2002年与别人结婚。2010年本村的耕地被征收,李某某在本村
#其他
人看过
李某某及其子诉本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案例分析
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案例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实:2010年,韩某某与李某某在本村闲逛时,二人走到本村一人加时看门锁着没有人,又加上刚好是晚上,李某某就起意说咱进这一
#其他
人看过
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案例分析
李某某给被雇佣给他人盖别墅取土方被砸致伤的案例分析
李某某给被雇佣给他人盖别墅取土方被砸致伤的案例分析案件简述:去年的一天,李某某被韩某某雇佣去给张某某的别墅周围的土坡挖洞,当时有四个人,两个在上边,两个在下边,
#其他
人看过
李某某给被雇佣给他人盖别墅取土方被砸致伤的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案件简述:李某某把自己所购买的塔吊挂靠在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李某某以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他
人看过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韩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及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韩某某诉张某某、李某莫及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事实经过:2013年的一天,天下着雨,后来经对方律师认定是大雨,韩某某骑着电动车有北向南行
#其他
人看过
韩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及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