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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室外活动摔伤,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共担100%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22-10-08|人阅读

2021年5月25日,李某(5岁)在其就读的某幼儿园参加室外活动期间,不慎从平台摔下受伤。李某因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李某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其中,幼儿园为李某垫付3000元,李某经学平险报销医疗费9000元。经司法鉴定,李某外伤所致损伤构成伤残等级九级。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4亿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70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款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共计2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幼儿园所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幼儿园和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参加室外活动时不慎摔伤,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直接赔偿李某的问题。《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校(园)方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幼儿园方在学生在幼儿园期间,因幼儿园责任受到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且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1万余元;幼儿园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鉴定费1600元,扣除幼儿园为李某垫付的3000元,幼儿园还应赔偿李某86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二:一是保险公司与幼儿园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按全责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本案中李某不能证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适当降低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就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是否存在归责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李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有据。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该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的李某不能证明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故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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