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福建XX公司
福建A公司诉福建B公司、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采纳:
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答辩人并非合同相对人,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并非签订《福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内容亦不了解,不享受该合同权利,亦不承担该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如因合同履行与被告发生纠纷,应当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原告现在滥诉,向答辩人提出诉讼,严重损害答辩人公司名誉,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依法保留向原告追究赔偿的权利。
二、依据答辩人与被告一福建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答辩人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并无向被告一付款之义务。即使原告认为答辩人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答辩人无合同关系的原告亦不能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若原告执意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亦应当以要求代位履行债权另案起诉答辩人。因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告一福建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将涉诉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被告一进行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三栋主体混凝土结构全部封顶,按完成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目前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均未封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答辩人没有付款给被告一的义务,根本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亦没有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义务。即使原告认为答辩人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答辩人无合同关系的原告亦不能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若原告执意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亦应当以要求代位履行债权另案起诉答辩人。因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谨作如上答辩,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充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
益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福建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