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银律师
刘银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购买房屋应当及时过户规避风险

其他2013-05-08|人阅读

案情介绍:

席某与张某系夫妻。2010年3月,席某夫妇将自有住房卖与万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总计54万元,合同签订后之日给付房款15万元,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2010年9月给付房款27万元,剩余12万元待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之日给付,并约定房屋过户前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房屋。合同签订后,万某按照合同交付15万元并搬入该房屋居住。2010年7月张某因经营需要,以上述房屋抵押向李某借款24万元,并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万某在凑齐款项向席某夫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权。经查,万某已经交付席某夫妇42万元。万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认定抵押无效,并要求席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出庭答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取得物权,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万某与席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席某夫妇在房屋转移之前办理抵押登记属于有权处分,李某的抵押权生效并设立。根据法律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李某的抵押权优先于万某的债权,李某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抵押权解除前,万某不能办理过户。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万某与席某、张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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