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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律师
刘银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并不冲突

其他2013-05-08|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系某机械设备制造生产公司职工。某日下午5点40分,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原告王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李某小货车在沈辽路淀粉厂路口相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4根)、左膝半月板损伤。某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被告李某系某运输有限公司运送货物职工,肇事车辆系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该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案情分析:

原告向律师咨询,律师分析认为,交通肇事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权利,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而原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由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伤,应当视为工伤。于是代理律师在为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向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后又提起劳动仲裁。

审判结果:

最后,法院和劳动部门分别以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请求给予支持。除个别项目不能重复赔偿外,原告取得了工伤和交通肇事的双项赔偿共计20万余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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