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为B酒店有限公司从事装修工作,约定施工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A公司施工完成后,向B公司请求验收并支付工程款。B公司为逃避支付工程款,拒不验收,并对A公司的支付请求多次推脱。A公司考虑B公司的社会关系,同时考虑将来的合作关系,一直没有勇气起诉。
案情分析:
A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代理其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随后通过电话向其起诉的利害关系和双方维持良好合作的重要性,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后,B公司领导认识到不积极协商的不良后果,承诺三日后还款。
审判结果:
最终,多年的陈欠因一纸函件几个电话而解决。双方不仅没有反目成仇,而且在其后的业务交往中更加尊重对方,合作更加紧密。
法律依据:
律师的能力不仅在于诉讼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善于以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学识、善辩的口才、灵活的头脑在尽量减少损失、维持双方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化解矛盾。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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