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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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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3-05-17|人阅读

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为一购买商品房自然人

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备案,但房地产商交付商品房后2年有余却始终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导致购房人迟迟无法取得房产证,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本人作为原告购房人的代理人代理本案,经了解案情并做相关分析后发现,开发商系由于该楼盘开发过程中建筑承包商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建筑承包商未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内业资料及时交付给开发商,导致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总登和分户产权,最终无法按合同之约定按期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开庭中,开发商对此进行了抗辩,欲将责任推至建筑承包商处,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开发商的抗辩根本不能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两个完全独立并无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建筑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的纠纷并不当然构成开发商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法定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购房人的诉请,判决开发商及时履行办理产权证相关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购房人预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和相应损失。

律师提示:各位正在购房或即将购房的朋友,请在购房前了解清楚开发商的资质情况、资信情况,并认真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避免后续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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