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质量纠纷
原告:某防腐防水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被告:某建筑集团公司
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蓄水池防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并按期完工,被告按约支付了各期工程进度款,尚余工程尾款2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尾款待工程竣工满3个月后再行支付。期满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所欠工程尾款,但被告发现该蓄水池一角出现渗水现象,并有扩大之势,便以此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原告无奈将被告告上法庭。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多次赴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取证,根据原告工程专业人员的描述,该漏水问题并非防水层施工问题,很可能是结构层施工中存在浇筑不到位的问题导致漏水。后经过工程鉴定机构鉴定得出该漏水系结构层问题导致。同时被告就质量问题对原告提起了反诉,庭审中双方经过多次主张抗辩,最终由于被告相关证据不足,主动提出调解,并向原告支付了几乎全部的工程尾款。
律师提示: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只看表象,很多时候要从工程专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才能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