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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律律师
张大律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房屋质量纠纷

合同纠纷2013-05-17|人阅读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房屋质量纠纷。

原告为一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

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按揭付款的形式购买被告开发小区的一套房产,被告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交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被告并未按期交房,经原告多次催告、理论,被告终于于2010年3月28日交房,交房当日,原告在物理人员的带领下验收房屋,发现卧室墙体存在明显裂纹、主卧层高不够并且不够平整,存在明显倾斜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便拒绝验收,亦未在验收单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整改房屋并赔偿损失,但被告迟迟未予处理,最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后,与原告共同到商品房处实地查看并进行取证,同时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严重质量瑕疵。庭审中,被告方对房屋质量问题矢口否认,并表示业主并未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我方便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和鉴定资料,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由被告限期修复商品房质量问题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各位购房人在收房验收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房屋验收单上注明验收时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后缺少相关证据,为解决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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