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B(天津)有限公司租用A(中国)公司的办公楼18层2—5单元,租期为两年。2003年,A(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A中心办公楼18层全部卖给案外第三人,后B(天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A(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判决支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A公司影响甚大。如果A公司败诉,则必将面临另外一个买卖合同无效,A公司除退还2000万元售房款外,还须赔偿买方巨额款项。
本案涉及的优先购买权能否行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优先购买权理论上的核心问题,本所律师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同等条件”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尤其分析了本案的两方面判决结果与立法原意之间的协调和冲突,并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本案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所律师的代理观点完全被两审法院接受,均判决我方胜诉,驳回了B(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