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梓越律师
赵梓越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2017-08-17|人阅读

原告:毛**,女,1990年11月16日生,住长春市宽 ***花园小区13栋5门3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押于吉林省净月监狱。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长春市**路1655号。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该公司职员。

原告毛**诉被告壬太亮.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农保机动车交通車故 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毛** 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梓越,王大亮,**农保的委托代理人孔**.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 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 代理费合计239567.9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偿付: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 理由:2015年5月3日,王**驾驶吉删9192号轿车行驶 至南关区**路与北十条交汇处时停车,其副驾驶员突然打 开右前车门将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王国财与共同乘坐 的毛**刮伤,导致毛冬枸腿部受伤,申故发生后.经长春市南关区交警队认定王负全部责任。毛**于古抹大学第二医院先后住院两次,共计住院167天。此后.毛S*经吉林大学**医院诊断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见条状 高信号影,未与关节面相通,关节腔积液量增多,前交叉韧带纤维束信号增高,左侧髌下脂肪垫内见条状液体信号,左侧膑前软组织内见渗出影。毛**出院后,委托吉林常春司 法鉴定所对其此次外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毛**此次左膝部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毛**此次外 伤所需营养费用约伍仟元人民币。王**驾驶的车辆在** 底保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 者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王**及 **保险公司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 院。

**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责任划分无 异议,对住院天数.住院费数额、交通费数额.误工标堆均 无异议,同意承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农保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部分. 在商业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毛**的各项损失,我公司不承 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对医疗费发票.病历.门 诊手册,出院诊断书、费用清单所证明的医疗费及毛**住 院天数无异议.对于交通费仅承担首次住院及出院的费用。 对原告出具的在城镇居住并且在城镇工作的证明及被扶养 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应当应按其户籍性质计算各项标准, 所以我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鉴定费发票、鉴定结 论,我公司对其保留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21时30分,王**驾 驶中**92号奔腾牌小型客车沿长春市**路由东向西行 驶至南关区**路与北十条交汇西口停车后,其车副驾驶员 打开右前车门叶,其车右前门与沿由东向西王国财骑行的电 动自行车后载毛**相刮,致毛**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关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中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无事故责任:毛**无中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毛**立即被长春急救中心送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检查,后转入住院部住院洽疗,于2015 年8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71天,出院诊断为外伤性滑 膜炎.半月板损伤。注意事项: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诊。期间花费急救交通费85元.门诊费用1305.86元,外购拐花费40元、轮椅花费280元,花 费医疗费36741.10元。后毛**多次门诊复查并于2015年 9月10日再次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就诊入院,同年12月15 日出院共计住院96天,出院诊断为外伤左膝关节滑膜炎、 左膝关节腔积液。注意事项:全休一个月、继续康复治疗, 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毛 **又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复查,期间花费门诊费 1401.58元,辅助器具费215元.住院费43866.93元。** 农保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

**诉前单方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 所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吉常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毛**此次左膝部损伤 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2、毛**此次外伤所需营养费用约 伍仟元人民币.此次鉴定毛**花费鉴定费2100元。诉讼 过程中.**农保申请对毛**的医疗终结期限及误工期限 一进行鉴定。经本阬依法组织抽签选取鉴定机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吉津司鉴中心2017」 法临鉴字第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I、毛冬 *的此次外伤医疗终结时间为7个月。2,毛**此次外伤 误工期限为240日。毛**为主张权利,花费律师代理费9000元。

另查,毛**系农业户口,但其2013年至2014年租住 在**路社区内旧改小区****门室, 2014年至2016年租住在长春市宽***花园小区13栋5 门312室,在光复路与他人合伙销售批发百货日杂用品。其 家庭成员有丈夫王**,女儿金**2009年9月23日出庫,均为农业户口。

再查,被告王**驾驶的车辆在**农保投保7交强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 是10力兀。

本院认为:本案中,此交通事故经长春市交警支队南关 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 任,毛**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肇事车辆在**农保投 保7交强险、商业三者险Ⅲ万元和不计免赔险。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二者責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农保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毛**囚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超出赔偿范围和限额的部分由王**賠偿.关于赔偿数额:

一医疗费:关于毛**住院及门诊花费共计83849.50 ..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但**农保在交强险范围内己垫付医疗费万元,在理赔时应当予以扣除: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毛**住院167天,且并不超出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7个月,故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100元/天×167天予以保护;

三护理费:按照毛冬*住院天数,对护理费20176.94元予以保护120.82元/天X167天。首次庭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6年10月,故赔偿标准应适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我省二o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堆,以下涉及年度赔偿标准同此;

四误工费:关于毛**的误工天数,虽鉴定意见中误工天數为240日,但误工费应当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故误工天当计算为230日。关于误工费标准,毛**主张自己从批发和零售业井提交证据,二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事故賠偿 棕准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进行保护,故误工费应当保护 360仉.90元230日×56.53元/日;

五残疾赔偿金: 根据毛**提交的租房合同、社区出具的证明和光复路国庆 家居用品经销部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毛**长期居住在城 镇,以城镇打工收入为生。按照毛**的伤残等级.其残疾 赔偿令应保护49801.72元24900.86元/年×20年X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毛**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故 对其主张的6000元予以保护;

七交通费:根据证据,毛 **首次入院由急救中/々送往医院发生交通费85元,后两 次住院并多次门诊复查,且提交的均为正规交通费发票,故 对其主张的交通费615元,本院予以保护:

八营养费: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对毛**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予以保 护:

九鉴定廚:毛**实际支付鉴定费2100元,但其只 主张2038元.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赔偿数额予以认 可。**农保主张鉴定费不在理赔范围内并提交投保草及免 贵条款,王**表示对该部分费用同意赔偿.故该部分費用 由王**负担:

十律师代理费:关于律师代理费,系毛 **为主张权利实际支出的费用,佢毛**提交的律师发票仅为9000元,故对律师代理费9000元应当予以保护.由 王**负担,理由同上: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证 据被扶养人金**有父母两个扶养义务人:其为农业户口. 毛**定残时金**6同岁,故应当保护5269.99元 8783.31×12×:0%÷2,该项费用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以 上各项费用合计23445308元。

针对毛**的上述合理损失.由**农保在交强险医疗 费赔偿限额内赔偿毛**医疗费10000元巳给付完毕: 死亡伤残賠偿限额内賠偿毛**伤残赔偿金55071.71元包 含被扶养人生活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h护理费 20176.94元,误工膶287齓.32元,合计l10000元:在商业责任限额内赔偿毛**医疗费73849.50元.误工费 ’25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营养费2199.92元. 合计100000元。被告王大亮应赔偿毛**鉴定费2038元. 律师代理费9000元、交通费615元.营养费2800.08元, 白计14453.08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 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毛**伤残赔 偿金55071.71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6000元k护理费20176.94元.误工费28751.32元,合计 110000元;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毛**医疗費 73849.50元.误工费72印.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 营养费2199.92元.合计100000元;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毛**鉴定费 2038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交通费615元、营养费2800.08 元,合计14453.08元:

四、驳回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毛**负担50元,被告王**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井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毕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长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被告栾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
#交通事故
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赔偿获得高格赔偿
原告林**,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
#交通事故
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赔偿获得高格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孙**,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丛**,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财
#交通事故
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肇事
被告人李**,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梓
#交通事故
人看过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
原告王*,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被
#交通事故
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薄**,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住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理人宋**,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
#交通事故
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