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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顺尧律师
董顺尧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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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假指9级伤残

损害赔偿2013-11-18|人阅读
假指9级伤残 董顺尧律师代诉至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先生自2007年2月5日进入苏州一工业公司工作,期间曾因工受伤。2008年8月8日,经认定为工伤。2009年5月12日由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月平均工资2500元。工伤住院38天。
2010年7月,刘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但苏州一工业公司拒绝赔付。
2010年8月12日,刘先生委请董顺尧律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赔偿:
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经济补偿金
四 住院护理费
五 营养费
六 交通费
七 假指费
2010年9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赔偿10万元,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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