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历程律师
王历程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客车交通事故找谁赔?

损害赔偿2014-05-06|人阅读

客车交通事故找谁赔?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个体户,江苏南通人,住上海闵行区

被告: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某,男,司机,江苏南通人,住江苏南通

原告陈某于2014213日,在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南通总站购票,乘坐由张建驾驶的沪F02238号客车,由南通开往上海南。在途中,该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客车中多名乘客受伤、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作为乘客的原告陈某手臂及肋骨等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由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鉴于本案受害人数众多,肇事者李某已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遂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南通交运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司机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83677.5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南通交运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客运协议,而司机张某与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合同关系,车登记在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实际张某。最终认定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对原告陈某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陈某身体所受的损害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判决交运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320178元。驳回原告主张精神损失和要求张某赔偿的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本案中,作为原告权衡了赔偿义务人的能力,选择了以违约责任作为诉因的,故法院驳回了对合同相对人之外的被告张某的诉求。法院将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徐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认定为客运合同赔偿义务人。原告陈某在南通总站购票后,双方的客运合同就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即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徐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一种合作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乘客却无从知晓,从保护乘客的角度出发,应将南通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徐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因此法院的判决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精神损失不在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内,故作为权利人在选择时,要权衡利弊,从保护权利最大化角度进行选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