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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伟律师
刘洪伟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与真实合同不同引发纠纷该如何解决案

房地产2017-03-30|人阅读

案件过程

2013年徐xx陈xx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百XX路XX号院XX单元房屋,总价710万元;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因考虑到其他因素,甲乙双方后期签订文书的网签价格会低于本合同价710万,预计400万左右,双方在此约定,交易价以710万为准。陈某某在过户时缴纳了相应的税费,但合同并未明确税费由谁承担,后陈xx起诉到法院,要求徐xx承担税费及物业费。

本院审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要求进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仅系行政机关规定进行的行政备案事项,并非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民事行为。陈xx提交的其与徐xx、贵xx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网签版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系前述行政备案事项的反映,而非徐xx、贵xx与陈xx之间民事行为的反映;亦即因此,双方通过该所谓“合同”的形式仅向行政机关备案了交易房屋、交易价款等与后续缴税、过户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而对其他大量与民事交易密切相关的条款在该合同中予以留空;本案中,双方甚至已经预先明定该所谓“合同”中的400万元并非真实交易价格。故此,虽然该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六中有税费负担相关内容,但其并非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民事交易真实意思表示,该所谓合同整体均非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民事行为,陈xx无权要求以此为据确定买卖双方对税费缴纳义务的负担方式。

目前北京市的房屋交易市场,确实存在由买受人负担全部税费的交易习惯。另外,陈xx在2013年实际缴纳了纳税人应为徐xx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xx元以及个人所得税xx元;但是,陈xx于当日还向徐xx支付购房款,此后又于2013年3月28日向徐xx支付购房款;上述事实一方面表明徐xx于2013年1月并非无能力自行缴纳上述税费,另一方面表明陈xx在有机会从剩余购房款中自行扣除所谓多付税费的情况下并未予以扣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关于税费负担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为由陈xx负担全部交易税费。对于陈xx要求徐xx承担税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为规避税费签订了阴阳合同,真实合同和网签合同不同时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今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规避此类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义务,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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