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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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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4-01-06|人阅读

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9813日,原告黄XX购买了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一份天府吉祥卡保险,交付了100元的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一年。 20091111日,原告黄XX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两次住院共计181天,共损失医疗费125314.0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黄XX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依法年审为由拒赔,但未出具拒赔通知书。

接受原告黄XX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诉至法院,主张保险理赔。

开庭后,各方争论较大,本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在法院主持协商下,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同意理赔,原告黄XX得到全部理赔。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出生于1965920日,住四川省双流

XXXX1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XXXXXX 电话:XXXXXX

负责人:郭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计26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813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一份天府吉祥卡保险,原告交付了100元的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一年。 20091111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两次住院共计181天,共损失医疗费125314.0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理赔,但被告拒收原告理赔资料。原告的残疾程度被评为第四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保险金,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速裁为谢。

此致

成都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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