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债权债务2014-08-22|人阅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汉族,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阿致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韩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韩某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韩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韩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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