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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
肖向军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签字要谨慎,保证要担当!

合同纠纷2015-04-1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1日,戴某因家里装修向宣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施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后宣某多次要求戴某归还借款,要求施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施某辩称:“签字时就跟宣某说好了,我只担保负责找人,帮宣某找到戴某,不负责帮忙还钱。后来,我也帮宣某找到了戴某,已尽到了担保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某见借款人不愿意还款,担保人又不想承担担保责任,非常无奈,故找到本律师,要求诉诸法律。

肖向军律师观点:

本案中,施某年近五旬,既是借款人戴某的好友,又与出借人宣某相识,本是出于好意,帮助双方促成借款,却对担保的法律后果产生重大误解,认为只是担保找人,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提供的担保为保证,也就是俗称的“人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戴某对其辩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原告又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作出(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要求施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总结:

签名须谨慎,约定需明确,保证要担当。

一、区分情与法。一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担保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有区分的。日常生活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我保证做到”、“我向毛主席保证”,由于只是信口开河,随便说说,并没有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签名需谨慎。签名代表对合约内容的认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中尽管施某没有拿钱,却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约定要明确。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如果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明确保证的范围。类似的情况还有,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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