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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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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
主办律师

邢某与西地镇孙营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1-06-10|人阅读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民终3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邢德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上诉人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了加强荒山绿化,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生态效益和集体收入,将小黑沟承包乙方(被上诉人)植树造林,特立此协议……,”及合同第三条:“乙方(被上诉人及蔺有发)必须在五年内将宜林宜果的地方全部绿化完毕,否则集体(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很显然,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小黑沟承包给被上诉人的最根本的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规模化的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供小黑沟现状关盘一张,很直观可以看出,小黑沟的绿化覆盖范围相当之小,山体被破坏范围之大。通过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汤某1的证言、汤某2的证言、王某的证言(所有证人均出庭作证)及录音、视频完全能够证明,在被上诉人邢德才及蔺有发承包期间内,蔺有发于2016年3月有许可他人开采小黑沟砂石、售卖获利的行为,蔺有发退出后,邢德才也有多次许可汤某1、汤某2、王某开采砂石,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位证人均证明,当时采砂、买砂是被上诉人主动同意并许可而定价,且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到卖砂款。其虽然主张收的是山皮费,但是山皮费只是其自己的定义,此款的实际性质就是卖砂款。被上诉人于承包期内,不顾合同约定,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反而为了经济利益,大肆违法采砂,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汤某1对小黑沟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虽然没有处罚被上诉人邢德才,但是如果没有被上诉人邢德才的许可,汤某1又如何能够进行采砂?从汤志国向邢德才的付款视频中、从汤某2与邢德才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邢德才都是自愿性的。被上诉人一边收着卖砂款,一边又说是汤某1等人强行扒山,完全是自相矛盾。从证人邢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小黑沟的植树造林的真实情况,也证明了被上诉人非法开采,售卖砂石的行为对山体造成的损坏程度特别大。同时,其还证明在被上诉人承包小黑沟之前,就有了部分机播林,是国家撒的松子,这些成材林也被被上诉人破坏,被上诉人没有进行绿化的行为。然而,对于证人邢某的证言,原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无视事实。二、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对承包山在五年期限内完成栽植数量及覆盖率等指标做出明确约定,所以被上诉人就不存在未规模化造林的根本违约行为。如果按照此说法,被上诉人一棵树不植,都不会被定义为根本违约。这显然是没有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根本目的出发,相反,却是在歪曲合同本身的意思,为合同义务人逃避义务提供理由。三、2020年3月11日,上诉人做出的公告中,已经明确写明,因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不仅没有植树造林,而且勾砂取土,严重破坏植被,经我组村民代表协商决定,上报村委,村委同意将以上荒山无条件收回…。明确提出被上诉人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收回荒山的决定,而原审法院硬生生的认定,上诉人将涉案承包山收回系因汤某1等人挖沙破坏植被,完全与事实及客观证据不符。四、证人汤某3的证言已经对于证明信的由来进行解释说明。当时,汤某1面临被国土部门处罚,为了降低处罚力度,汤某3作为会计,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形下,为了帮汤某1减少被处罚,私自开了证明信,证明内容为:本村将砂石清理,清理后垫土绿化。实际上,汤某1于出庭时也承认,并没有代表村进行绿化,自己就是违法采砂,开具的那份证明,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知情,村里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也就更不能说上诉人曾经参与了。况且,汤某3在证言中,也证明被上诉人没有绿化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也是没有事实及证据依据的。五、原审法院庭审结束后,曾经到过现场进行查看,但是对于查看的情况未作说明,却在判决书中阐述被上诉人尚有补救时间和机会,上诉人面对被上诉人的根本、严重违约行为,还要做出催告,还要给予合理期限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从1998年承包期开始至今,已经过了22年,小黑沟的山体已经被大范围破坏,这样的生态代价不能再继续下去,这样的环境责任谁都耽搁不起。22年来,被上诉人的补救时间已经足够长,机会也流失了足够多,年复一年,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双方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由于双方对于终止合同已经进行约定,遵照“有约定、从约定”的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根本不需要进行催告,在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更加不适用法定解除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邢德才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承包荒山合同的目的是植树造林,并不是孙营村委会所称规模化造林,小黑沟不具备规模化造林的地质条件,案涉的小黑沟是风化石地貌,砂石量太大,草木存活十分不易。部分地块从签合同的1998年至今不用说树木,连杂草都很难生长。不但小黑沟不具备规模化造林的条件,孙营村周围的荒山都不具备。通过邢德才提供的卫星图像可以清晰地看出,包括大黑沟、小黑沟和窑沟在内的孙营村的其他荒山,小黑沟的绿化状况是最好的,但也远远实现不了规模化植树造林。因此,应客观地对合同目的进行理解,不应进行扩大或延伸理解。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的履行状况可以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就是签订合同的1998年到2016年,第二个时间段就是2016年到2020年初,第三个时间段就是2020年初至今。1、在第一个时间段即1998年到2016年,上诉人对合同履行状况是均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了其在承包小黑沟荒山之后,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如何进行绿化,以及现在荒山绿化效果如何。这是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通过邢德才提供的照片及视频以及卫星影像,能够清晰地看出邢德才多年来的劳动成果,在小黑沟,邢德才播撒松子、栽植松树、柳树、柏树、杏树等等,部分地质条件好的已经形成成片林木。邢德才又在沟里钻井一口,准备引流灌溉。孙营村委会随口称小黑沟的林木是国家的机播林,承包的时候就有,是对邢德才20多年心血的亵渎。多年来,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未因合同履行产生任何争议的情况来看,孙营村委会在之前对履行合同的状况是没有异议的。因为从邢德才承包小黑沟的1998年一直到2016年,村委会从未向邢德才提出过任何相应的要求,也从未向邢德才表达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必须在五年内将宜林宜果的地方全部绿化完毕,否则集体(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那么从合同签订的1998年,到5年后的2003年,村委会就应到现场验收。如果认为邢德才未履行合同,可以终止合同。但从2003年一直到2020年3月,整整17年的时间,孙营村委会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只能说明孙营村委会对邢德才履行合同的状况是认可的。合同解除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法定的解除权就是一年。而孙营村委会解除合同,超过了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权,再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能自行创设。小黑沟从沟口到沟里直线距离在800米左右,孙营村村委会提供的光盘只是小黑沟的一小段,并非小黑沟的全部,对于邢德才所培育的成片的树木根本没有体现,以偏概全。邢德才提供的照片、视频和卫星图像才是小黑沟绿化的全部。

2、第二个时间段,也即2016年至2020年初,这期间双方也没有发生争议。虽然汤某1等人在这几年持续勾砂取土,孙营村委会明知道其勾砂取土,但也与邢德才相安无事。因为汤某1等人是村主任王振才的跟班,汤某1等人勾沙取土里面有王振才的股份。说起2016年汤某1等人在小黑沟勾沙取土,就不得不提到水务主管部门从那个时候开始收紧口子,对在河道违法勾沙取土及开设沙场行为,从以前的睁眼闭眼到严厉打击。这是当时的一个大的政策背景和执法风格的巨大转变。水务局不允许河道采砂,于是这些人就把目光转向村里的荒山,想在这上发家致富。孙营村委会一审出庭的证人汤某1、汤某2等人,原本就是村痞,又均是刑满释放人员,无所事事聚集在村主任王振才的手下。汤志勇是孙营村委会的证人,又是孙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汤志勇在一审出庭作证时就明确陈述,汤某1他们勾砂勾了好几年呢。孙营村委会呢,眼睁睁地看着汤某1等人勾了几年的砂土,既没有直接制止汤某1等人的勾砂行为,也没有向国土或森林公安举报要求对汤某1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邢德才是接近70岁的人,另一承包人蔺有发都已经80多岁了,又都是本本分分的人。村痞们一次又一次地以各种方式威胁,俩人都没敢开口。后来村痞们拿着村里开出的证明,对邢德才和蔺有发说去山上勾沙取土是村里的意思,以后要垫土绿化,又说山是村的山,村都同意,你们老不死的不同意算啥,要在挡着就拍死你们。孙营村委会称其给汤某1开的证明是为了应付国土局罚款,如果是应付国土局的罚款,那么这个证明的原件就应该在国土局,怎么会在邢德才手里呢。孙营村是案涉荒山的所有权人,村痞们的大哥王振才是村主任,邢德才只是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孙营村为村痞恶霸到荒山勾沙取土开绿灯,称村里同意勾沙取土,以后村里会垫土绿化,这让两个年逾古稀的本分老人去怎么抗争、怎么去阻拦。

3、着重说的是第三个时间段,也即2020年初至今。因为邢德才不同意村主任王振才的弟弟王振宝到小黑沟勾砂取土,影响到了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孙营村有关人员摆出一副新账旧账一起算的架势,要强行将邢德才承包的荒山收回。邢德才不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被告村委会没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一、邢德才根本对抗不了被告孙营村委会庇护的村痞,村痞拿着村委会开具的绿化证明要去小黑沟勾沙取土,邢德才无论是同意或不同意,都会被孙营村委会套路,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村痞们拿着孙营村委会开的证明来勾沙取土,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如果邢德才同意汤某1等勾沙取土,那破坏山皮就有你邢德才的份,村里以违反合同条款为由要解除承包合同。如果邢德才不同意汤某1等勾沙取土,村里会说你邢德才自己不绿化,又不配合村里绿化,村里会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同样还是要解除承包合同。可以说邢德才和蔺有发进退两难。于是作为被告出庭作证的证人,汤某1、汤某2、王某在小黑沟勾沙取土,邢某在窑沟勾沙取土。这里面每一个人都与孙营村委会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二、邢德才不存在售卖砂石的行为。汤某1等人交给邢德才的不是售砂款,而是山皮费。汤某1等人以村的名义,拿着孙营村委会开的证明,却打着垫土绿化的幌子,这是邢德才所万万料想不到的。汤某1等人雇佣钩机、铲车和前四后八重卡到小黑沟勾沙取土,破坏了荒山上的林木植被。邢某、王某当庭作证证明大片的成材林被因勾砂取土被破坏。这些成材的林木是邢德才受了大累、废了那么大心血栽培起来的,汤某1等人赔偿山皮费是无可厚非的。另外合同第四条也约定:如占乙方栽植的树木等,可适当补偿经济损失。那么汤某1等人将邢德才栽植的林木毁坏,给邢德才赔偿那么一点山皮费理所当然。蔺有发和邢德才同样都是案涉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人,汤某1等给二人的款项性质都是一样的,就是毁坏林木的山皮费。从蔺有发给汤某1等人出具的收条也能清晰地显示出这一点。孙营村委会作为荒山的所有权人,非但不制止反而故意放纵村痞勾取砂石,最后却要甩锅给邢德才,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三、孙营村委会从未直接或间接阻止过勾沙取土行为。汤某1等人2020年继续到小黑沟勾沙取土,邢德才多次阻止无效,向区森林公安和区国土局举报无效。后来邢德才及亲属又多次举报到河北省,区森林公安工作人员才出面,勒令停工。汤某1等人勾砂取土从2020年初一直持续到2020年7月初才停止。汤某1等人曾在村里放话,邢德才折腾也是白折腾,哪来哪接着,在承德市都不好使。没想到邢德才及亲属向区国土局和森林公安举报时,才知道汤某1等并没有吹牛。最后国土局不接举报电话,区森林公安不出警。邢德才眼睁睁地看着汤某1等人勾山却毫无办法。自从河北省到来之后,邢德才及亲属又不断向省环保督察组举报。在接连举报了多次之后,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才露面,告知汤某1等人停工。如果不是这么一直举报,小黑沟早就黄沙漫天了,不可能还有草木存活。邢德才一直举报汤某1等人的违法行为,才有省环保督察组责令双滦森林公安分局妥善处理此事的下文,双滦公安分局责成汤某1等人对小黑沟被破坏的山皮进行恢复植被。孙营村委会说起邢德才言之凿凿,可实际上呢,村痞们勾砂取土好几年,孙营村委会有哪一次去制止过村痞?又有哪一次去向相关部门举报?都没有。到最后还要硬生生的甩锅给邢德才,用心实在险恶。四、孙营村委会打着绿化的幌子,想单方面终止合同,将邢德才承包的荒山强行收回。然后又在未经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将案涉荒山承包给在小黑沟大肆毁林挖沙、拒不恢复绿化的汤某1,这十分具有讽刺性。可以这么说,在孙营村荒山勾砂的就是邢某、汤某1等人,故意歪曲事实、编造理由强行把荒山收回的还是这些人,收回后又通过村里发包给这些勾沙取土、毁坏林木的人,最后这些人又摇身一变,变成了证人出现在法庭之上,从头到尾都是这些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德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1998年8月1日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1998年8月1日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被上诉人邢德才提交新证据一份。证据名称:《省委省政府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问题办理情况一览表》,下载自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的官网。证明目的:一,案涉小黑沟经主管部门勘察属于风化石地貌,绿地条件不适合树木生长,树木无法生存,地质条件十分恶劣,所以孙营村委会强加在我方身上的规模化造林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二,从2020年3月开始,因汤某1等人继续在小黑沟非法挖沙采石,邢德才向双滦森林公安,双滦国土局举报均无反馈,又拨打了承德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以及向承德市森林公安局举报,汤某1等人仍然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省环保督察组来承德巡视巡查,邢德才至少三次向省督查组举报,汤某1等人才停止了违法行为。三,对于汤某1等人非法采砂破坏的山体,省环保督察组以责成主管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编制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全面进行恢复治理。并责成基层镇政府强化巡查,责成区森林公安加大执法力度,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所以自始至终村里对钩砂取土行为始终持放任状态。

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也不能达到被上诉人邢德才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理由:被上诉人邢德才说明举报时间是2020年7月之后,举报时间就是在村委会发布终止合同公告之后,并不是在其他人在进行采砂行为之时进行的,所以无法否认被上诉人邢德才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经济利益允许他人进行采砂,并且属于自愿性的行为。如果按照被上诉人邢德才所述该地不适合树木生长,那么被上诉人邢德才在这种情况下还允许其他人进行钩取采砂,那就更不能在继续履行合同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于承德市政府网站,是省委省政府第六生态环境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公布情况,该公布情况发布于2020年7月20日,详细的记录了群众举报环境环保类问题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进展以及处理和整改情况,证据来源合法可信,能够与被上诉人邢德才的陈述形成佐证,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二审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一致,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承包荒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自1998年起至2048年止,现尚未到承包期限;合同的目的是加强荒山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生态效益,但并未约定规模化造林;该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为“五年内将宜林宜果的地方全部绿化完毕,否则集体有权终止合同”。而合同签订时间为1998年,五年后应为2003年,以及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因沙石量太大,不长草木,本村将沙石清理,清理后垫土绿化”的证明可以认定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对被上诉人邢德才自签订案涉承包合同后的履行合同情况是知晓和认可的。同时可以认定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打算将清理沙石,清理后垫土绿化,案外人清理砂石已取得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而2020年3月上诉人河北省最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上诉人邢德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被上诉人邢德才提出的异议与其证明内容及自身行为相矛盾,故被上诉人邢德才的植树现状不能认定为违反合同的约定。

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称“被上诉人伙同汤某1、汤某2、王某等人非法采砂卖沙,构成根本违约,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全案证据资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意见,被上诉人邢德才向本院提交的承德市政府网站省环保督察组的受理举报后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邢德才曾多次向有关机关反应汤某1、汤某2、王某等人破坏森林植被、非法采矿等行为。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邢德才和案外人蔺有发与滦平县西地乡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孙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梅审判员钱丽艳审判员孙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娟

书 记 员 包      居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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