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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龙律师
丛日龙律师
河北-承德
主办律师

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15-08-04|人阅读

佟某某自述,其为亲友高利贷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担保,后其亲友未能按时还清高利贷,放贷人张某便诉至兴隆法院,请求佟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腾房。

佟某某委托我之后,我仔细审查了合同,发现案涉房屋面积108平方米,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26万元,该房屋剩余贷款还需要佟某某承担,并明确如果佟某某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则返还张某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四倍利率支付张某利息。

开庭时,我明确表示该合同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目前兴隆县房价在4000-5000之间,而综合考虑到佟某某该房屋的位置,户型以及装修等,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以不到3000元的价钱出售。并且合同约定了违约的处理方式,即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在当事人佟某某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下,判决其腾房,一是该购房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不符合合同中相对独立的关于违约约定,而且这样也会让佟某某一家无家可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皆无。

后原告张某见事实已被我挑明,而其本诉又是排场妨害,要求腾房,法院无法判决支持其诉请,于是张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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