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于2015年2月共同出资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持股60%,李某持股40%,孙某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公司变更,持股情况变更为:孙某持股15%,周某持股70%,吴某持股15%,孙某依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明确增加新股东王某,周某和吴某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王某。
2017年4月,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明确王某、孙某成立新股东会,孙某持股15%,王某持股85%,免去孙某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改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
孙某未参加上述两次股东会会议,且拒绝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交给王某保管。公司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返还给公司。
一审中,孙某的诉讼代理人承认,孙某曾补办过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并称是否返还由法院定夺。另查明:2017年1月另案诉讼中,孙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法院提交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孙某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都由张某管理,且已经带到法庭,公司已停业多年等事实,公司不认可张某是该公司执照和公章保管人身份,坚称公司执照和公章实际由孙某保管。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孙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公司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返还给公司。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本案中,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已承认孙某持有补办的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故此,孙某在二审中再提供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企图证明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并非孙某保管,前后自相矛盾,根据诚信诉讼和禁止反言等原则,二审中张某的证人证言很难再被支持。
而且,在本案前的另案诉讼中,孙某曾经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法院提交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由此可推断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依然在孙某的掌控中,孙某可指定执照和公章的保管人。孙某现主张公司执照和公章由案外人张某保管,但其却可在二审中让张某携带执照和公章到庭作证,显然孙某本人或通过第三人可对张某下达指令。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推断,公司执照和公章为孙某掌控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此,最终判令孙某向公司返还执照正副本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