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米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入本市A工厂工作后,工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采用现金方式发放。一日,米某在工作中使用电锯时受重伤送医急救,住院数月。米某急救和住院期间,其所在部门领导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停止支付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米某出院后,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工厂相关领导多次协商,未果。
因A工厂并未悬挂执照,米某经打听,听说该厂属于外省B市C公司,遂多次前往B市,准备找C公司洽谈工伤赔偿事宜,但因C公司并不在其注册地点办公,也打听不到C公司实际办公地点,米某只得返回本市。
为解决其与A工厂之间的赔偿纠纷,米某听从一位工友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该起赔偿纠纷。
律师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米某提供的线索,准备先陪同米某前往A工厂协商赔偿并取证,再前往B市寻找C公司协商。在A工厂协商过程中,该厂相关领导拒不出示执照,也不肯说明该厂的股东和开办单位,但律师从该厂会议室中张贴的材料中,凭直觉推测该厂可能并不属于C公司,遂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案,律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实际为本市D公司所举办。
仲裁和诉讼
在律师指导和帮助下,米某对D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确认D公司与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D公司未为米某办理过社保手续,故此,米某将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法院调解下,D公司与米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后,D公司依调解书向米某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