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夏因结婚需要,购买老杜名下商品房一套。因小夏在本市连续交纳个税年限不够等原因,暂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故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待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后,老杜应配合小夏,将该房过户至小夏名下。后,小夏取得本市购房资格,多次联系老杜,要求其配合将该房过户登记到小夏名下,老杜总是借故推脱,为此,小夏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审理结果
小夏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老杜名下,故此,依物权相关规定,老杜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小夏直接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小夏与老杜约定过,等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后,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但小夏依此约定只取得了要求老杜履行约定等合同权利,并不能依照该约定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故此,在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老杜借故推脱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的情况下,小夏可诉请老杜协助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而不宜直接诉请确认该房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