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先生和蔡女士系夫妻,二人在结婚后,汪先生在单位房改中,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分配的住房,登记在汪先生名下。因汪先生名下另有一套房屋之前已在单位报销煤火费,按单位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报销一套住房的煤火费,为在蔡女士单位报销新购房屋的煤火费,夫妻俩经商量,将该房过户登记到蔡女士名下。
几年后,汪先生去世,去世前未曾订立遗嘱、夫妻财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汪先生与前妻之子小汪认为,该房中有父亲汪先生的遗产份额,其有权参与继承。蔡女士认为,该房已过户到其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经协商解决不成,小汪将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中属于汪先生的遗产份额。庭审中,法院查明汪先生生前之所以将该房过户到蔡女士名下只是为了在蔡女士单位报销该房的煤火费。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上述房屋由小汪、蔡女士等汪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房产纠纷。该房虽然在汪先生生前就过户到蔡女士名下,但在汪先生提交的相关过户申请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房过户原因是为了解决煤火费报销,汪先生并无将其在该房中的财产份额赠与给蔡女士的意思,故此,该房虽然过户到蔡女士名下,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汪先生去世前并未通过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方式对该夫妻共有房产的产权归属作出处分,故此,在汪先生去世后,包括小汪、蔡女士在内的汪先生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该房中属于汪先生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