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窦女士是一名农民工,被A公司招录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此,A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一日,窦女士在工作中滑倒受伤,将认定构成工伤。因A公司未给窦女士缴纳过社会保险,窦女士遂与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窦女士遂对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窦女士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对窦女士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判令A公司向窦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其他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有几点启示:1、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可被认定为工伤;2、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不符合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如果该工伤人员主张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单位应向其支付这两项补助金的请求,很可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