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蔡系农民工,被甲公司招聘后,外派到乙公司工作,甲公司一直未与小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小蔡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小蔡每月的工资由领班代为发放。数月后,小蔡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严重摔伤。小蔡家人多次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未果。后,小蔡聘请律师,在律师帮助下,申请对甲公司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小蔡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庭审中,小蔡出示了工作证、工资条、工友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其用人单位为甲公司。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确认小蔡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公司与小蔡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小蔡于派遣地点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甲公司拒不承认其与小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此,小蔡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按国家劳动主管机关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小蔡在代理律师指导下出示了工作证、工资条、工友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故此,小蔡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最终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