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夏和亲属蔡1夫妇、蔡2,原先共同居住在蔡1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内。蔡1去世后,该房拆迁,蔡1为被拆迁人,小夏、蔡1的老伴、蔡2为被安置人口,共获得一套安置房,该房也是公租房。多年后,小夏因求学等原因,离开安置房。不久,前述安置房房改,在小夏不知情的情况下,蔡1的老伴在去世前配合蔡2,买断了该房产权,并将该房登记在蔡2名下。蔡1的老伴去世后,小夏得知该房已登记在蔡2名下,遂找到蔡2要求享有在该房居住等权益,蔡2不同意。小夏遂诉至公堂,主张自己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庭审中查明,小夏名下无其他住房,其刚大学毕业不久,其收入状况也无法承担在同一或相邻地段承租同等户型的住房。
审理结果
经调解,小夏与蔡2达成协议,蔡2同意分期向小夏支付财产补偿款,小夏同意不再主张对该房的居住权。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纠纷,系房屋拆迁所引起。涉案房屋,原系安置房性质,小夏系被安置人口之一,故此,对该房享有居住等利益。况且,小夏刚大学毕业不久,其工资收入等不多,不足以承担同一或相邻地段承租同等户型的住房。在此情况下,如果蔡2想让小夏放弃对该房的居住权,给予小夏一定的财产补偿,方为合理。经调解,蔡2同意分期支付小夏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作为小夏放弃对该房居住权的物质补偿,不失为互利互赢之举,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