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几年前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卖给陈某一套商品房。合同订立后,陈某如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为此,陈某曾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催促其交房,但一年过去了,房地产公司依然未能交房。陈某遂向律师咨询。在律师建议下,陈某决定起诉房地产公司并委托律师代理。在诉讼中,律师经调查,房地产公司因土地规划手续不合法,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
案件结果
在诉讼中,经调解,陈某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向陈某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陈某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中,陈某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后,才能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公司在与陈某订立合同,故意隐瞒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事实,违反了当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故此,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将陈某支付的购房款悉数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陈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