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洪夫妇共育有三名子女:洪1、洪2、洪3,老洪的老伴10多年前去世后,老洪通过自筹资金,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公有住宅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老洪购房时使用了自己及老伴的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后,洪1因与父亲老洪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进行继承分割。庭审中,洪1认为该房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母亲去世后,该房中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应予继承分割。老洪、洪2、洪3则认为,该房应属于老洪的个人财产,不同意洪1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洪1在庭审中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洪在老伴去世后才购买了涉案公房,其使用去世老伴的工龄折抵部分购房款所形成的对应财产价值部分,虽属于财产性权益,但不能由此推定该房属于老洪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洪1要求对该房进行继承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