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6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购买冰毒,后被告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卖给某某毒品1小包,重约0.5克,被告人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后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孙伟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书面详细辩护词)
1、被告人是在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实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涉嫌犯罪也是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以贩毒为业的毒贩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有尚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对被告人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拘役四个月。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孙律师友情提示: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毒品给当事人、家庭、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危害之大、危害之重大多数人都已有所了解,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我们一定要行动起来,自觉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构建美好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