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4年被告人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三次容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被告人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青岛市第三看守所(现为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后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书面详细辩护词)
1、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其从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建议合议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4、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相对哪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2015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孙律师友情提示: 一定不要给他人提供场所或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或注射毒品。不管是在对方要求下被动提供,还是主动提供,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毒品给当事人、家庭、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危害之大、危害之重大多数人都已有所了解,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我们一定要行动起来,自觉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构建美好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