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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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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谁动了企业的“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法2015-09-08|人阅读

  导读:2015年8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一份公正而神圣的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该案涉嫌侵犯企业软件著作权,被指控的为L、W夫妇二人,诚信经营却无端遭举报!

  在广东长昊律师的帮助下,2人均免于起诉(无罪)。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检察院最终审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当事人以清白!至此,深圳市龙岗区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继2015年深圳市首例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后又一划时代的里程碑事件,长昊也因此翘楚整个行业的金字塔尖!

  诚信经营,却遭无端刑拘!

  2014年11月份,成立六年之久,始终诚信经营的深圳市A公司被公安机关突然查封,公司实际经营者L、W夫妇二人遂遭刑拘。缘由是另案一名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表现而举报L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生产、销售深圳市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安检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到A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深圳市A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B公司的著作权。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历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真相大白!

  权属质疑,揭开神秘面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组建以邱戈龙律师为首席执行官的L案办案团队。在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见面,认真分析全部卷宗材料,缜密推敲案件来龙去脉后,长昊律师团队惊奇地发现本案存在的前提条件——B公司的著作权基础是值得质疑的,这一发现也成功地揭开了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神秘面纱!

  由于L不懂软件,其使用的软件是委托案外人J开发完成,J声称本案涉案的软件由他自己开发,没有侵犯B公司著作权;且从J先后发送至L的4款软件中的文件最终修改时间来看,其中Fx2dll.dll 文件是2006年最后修改完成,OEMUSB.cof 文件是2007年最后修改完成;而B公司于2008年才成立,相关X光机软件是2009年才开发完成,2010年才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开发人J早在2008年以前已经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这使人有理由相信J发送给L的软件是J独自开发完成的,真正软件著作权人是J而不是B公司,L经著作权人J授权使用相关软件,并不会侵犯B公司著作权。此外,整个案子只有一个人的证言以及一个举报人的证言是指向L的,却没有什么客观事实予以印证。并且B公司又无法提交软件开发文档,综上可得,B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真正的著作权人。

  再次鉴定,成功扭转困局!

  由于之前B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其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在进行相似性统计时没有将软件代码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等排除在外,导致该鉴定结论根本不具有参考性。为此长昊律师事务所帮助当事人联系了具备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委托鉴定,权威鉴定机构在排除通用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公知技术后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无疑让当事人及长昊团队倍感欣慰!当专业的鉴定报告呈现在检察官面前时,本案的指控事实已引起公诉机关合理性质疑!案子于7月23日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至此,长昊律师团队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是的,战争即将取得胜利!

  柳暗花明,正义终于来临!

  该案于7月23日被退回补充侦查。当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回到检察院后,案件出现了很大的转机。长昊汪红丽律师针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完善证据链条,积极配合检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使得该案在经历了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诉机关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历经九个月之久的侵权纠纷最终水落石出!案件虽一波三折,但正义永不缺席!

  后记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软件著作权在市场竞争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拥有软件著作权不仅意味着市场的占有和竞争优势的确立,更意味着权利人由此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也就显得越来越普遍。但最后经司法审查,并非都涉嫌侵权,其中也不乏不侵权的情形,就如本案的情况。针对这种侵权指控但最后经司法审查认定无罪、决定不起诉、撤销起诉等指控不实的情形,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归根到底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律师根本不具有软件著作权案件方面的专业知识素养,对侵权与否把握不准,肆意指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控告,致使企业投入大量时间、金钱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因为企业对法律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知识掌握不够,往往对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软件缺乏清晰的认识,如此冲动提起诉讼,不免就面临败诉的境地或者举证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尴尬境地!

  本案最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是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公正裁决!在此,特别感谢检察官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

  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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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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