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时被告人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庭,在法庭上对委托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定罪量刑是否恰当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及证据进行有效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一审进行了撤销,并予以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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