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廖坤律师
廖坤律师
云南-昭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书

债权债务2020-04-24|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某汉族,1969915日生文盲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汉族,196834日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未到庭)。

被告潘某某汉族,19701113日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未到庭)。

原告袁某某诉称被告何某某潘某某因修建房屋资金缺乏由被告何某某分5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0000。(其中:2013626日借款50000,201379日借款60000,20131010日借款30000,2014919日借款60000,20141023日借款60000)。因借款是用于被告一家修建新房所用为此被告向原告承诺待新建房出售后立即返还全部借款。201610被告将新房出售但并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283400其中本金260000,18个月利息2340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某主张被告何某某潘某某五次向其借款260000并提供借条五份及录音一份予以证实本院确认该借款事实的真实性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何某某潘某某确系夫妻关系故以被告何某某名义向原告所借款项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被告何某某潘某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偿付本金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并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8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5由被告何某某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