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廖坤律师
廖坤律师
云南-昭通
主办律师

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2020-10-28|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青),

委托代理人吴丰隆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于2011520日因购房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随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65000并写下借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理不睬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65000元及2011814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利息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称欠她165000元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我在2010年至2011间先后向原告借款8.5万元连本带利已偿还12.45万元双方结账尚欠她利息3万元;16.5万元的借条是按原告的要求写的当时未发生现金关系就按原告捏造的事实写下的借条莫说是虚构假设真的是事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会支持她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1520日至2011814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16.5万元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5借条上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和日期但未约定利息也未写明借款的用途和还款的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2914日向原告账户汇款1500其余借款至今未付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只要借款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故被告张某某的答辩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我国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均有认知能力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借条是自己所为故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万元因被告在原告催收时已支付了1500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借款164500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借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供被告亲笔签名和捺印的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已给付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64500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由原告负担600被告负担3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