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
被告人冯某某,女,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1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周某某、冯某某、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和王某(在逃)、“亚路”(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等八人乘坐周某某的贵G×××××号微型车前往昭阳区炎山集镇进行诈骗活动,骗走被害人阮某15900余元人民币。
2014年8月3日,赵某、周某某、冯某某、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亚路”等八人乘坐周某某的贵G×××××号微型车前往昭阳区大寨集镇进行诈骗活动,骗走被害人邓某26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廖坤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适用法律也不持异议。认为赵某某除了是从犯外,还有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赵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丈夫生病,急需用钱,加之“亚路”、王某的引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办案小结:本案属于典型的团伙诈骗案,接受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赵某某,并且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时对本案进行评估,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