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邢检邢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忻州市第十中学高二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东冶镇XX开发区XX号,因涉嫌强奸罪,经五台县公安局决定,于X年X月X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赵XX,系董X之母,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东冶镇XX开发区XX号。
辩护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X涉嫌强奸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年X月X日X时左右,东冶镇XX开发区XX理发店店主之女赵XX(X年X月X日生)来到斜对面邻居家东冶镇XX开发区XX快递部与该快递老板的二儿子董X等小孩一起看电视。当天X时X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X(二儿子之兄)来到XX快递二楼(系被不起诉人及家人住所)后,听见赵X说想尿尿,便将赵X带至XX快递的一楼卫生间附近,并开了卫生间门让其进去,但赵X摇头表示自己不去。后董X将其报到了XX快递地下室中的床上,并朝赵X的脸上亲了一口。然后,董X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赵X的阴部(当时赵是仰面朝天躺在床上)。这时,赵X声称自己要尿,董X便将放在地下室桌子上的空罐头瓶放在地上让赵X往空罐头瓶中尿。赵走过去后,董X给赵X脱了裤子,等赵尿完,董X用卫生纸擦了赵的阴部。后被不起诉人将并未穿好裤子的赵抱到床上,而后,董X也脱了自己的裤子往赵用过的罐头瓶里尿了一泡。董X尿完后,露着自己的生殖器来到赵XX的跟前,强迫赵摸了自己的生殖器。此后,赵X便穿上了自己的裤子。后来董X又用自己家的海豚电动按摩器按摩赵X的背、腰、屁股及阴部。不久,赵的家人找赵,并给赵所戴的手表电话上打电话,赵接完电话后,董X将赵带到一楼门口,赵X即离开XX快递,回了自己家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第(六)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