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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案

合同纠纷2016-09-03|人阅读

陈某向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住宅,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x年x月x日前将房屋交付孙某使用,陈某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1万元定金;房款共100万元,陈某应当分期支付,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30万元,第二笔30万元于x年x月x日交付,其余房款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陈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并请求归还其定金。房地产公司则以合同已成立生效为据要求陈某履行合同,支付房款。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认为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预售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合法成立。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预售合同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其归还定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陈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房款。法院判决陈某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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