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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律师
朱冰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藏在程序卷里的自首

刑事辩护2016-04-15|人阅读

[案件名称]吕某某盗窃案

[案件类型]刑事诉讼

[承办律师]董献军 朱冰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肖某某、吕某某预谋后,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的218号公交车泰州路车站,乘坐自西向东行驶的218路公交车,途中被告人马某、吕某某二人负责掩护,被告人肖某某趁李某不备,扒窃李某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10900余元,后三被告在218路公交车,后三被告人在218路公交车延安南路下车后逃离现场,后被查获。

检察院指控:三被告构成盗窃罪。

吕某某的辩护人切入点:

1、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3、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是将被告人抓获,而根据被害人报案记录,此时尚未报案,被告人在接受盘问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交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浮山新区派出所抓获时《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查获;浮山新区派出所《报案记录》一份、《继续盘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害人在报案前,被告人就已将犯罪事实如是供述,有自首情节。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方得以介入。开庭前准备时间短,案卷数量多。但本着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追求,使得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通过认真比对一般会被办案人忽视的程序卷各个时间节点,发现被告人吕某某的如实供述的时间符合《最高院关于认定自首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而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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