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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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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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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的“寸金寸刑”

刑事辩护2016-04-15|人阅读

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

1、2008年4月使用弟弟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并伪造其弟弟的虚假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弟弟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持该卡恶意透支,至案发时,共计透支该卡本金17431.5元。

2、2008年6月,被告人使用相同手段,以其弟弟的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持卡进行恶意透支。至案发时,共计透支该卡本金18682.61元。

3、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使用相同手段,以其弟弟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持该卡进行恶意透支。至案发时,透支该卡本金22875.28元。

4、200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使用相同手段,以其弟弟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三张,持该卡进行恶意透支。至案发时,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36489.26元,美元7478.51元。

5、2008年4月,被告人使用相同手段,以其弟弟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持该卡进行恶意透支。至案发时,被告人共计透支本金19926.96元。

6、2009年8月,被告人在未得到其弟弟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弟弟申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激活使用,持卡透支19000余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光大银行从与该信用卡关联的被告人弟弟的借记卡账户中划款,偿还了信用卡的透支款。

7、200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先后在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申领信用卡一张,持卡恶意透支。至案发时分别透支本金98001.59元和12616.53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95611.33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

辩护人切入点:

1、被告人到案后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光大银行19000元不应作为犯罪。因该行为并没有侵害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不应被起诉。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系初犯,此次犯罪并无预谋,主观恶性小。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律师点评】: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是关系到被告人量刑的关键,每笔恶意透支款项都应该认真核对,是否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虽然生活中的斤斤计较可能会让人产生不良心理暗示。但是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确是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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