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看点:
原告在被告服务中心从事空调配送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造成手指受伤从服务中心处离开。随后又到空调服务中心处上班。
案件介绍:
原告在被告服务中心从事空调配送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造成手指受伤从服务中心处离开。随后又到空调服务中心处上班,接着被辞退了。博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原告的投诉,但未调解成功。随后原告又申请了劳动赔偿,但是对仲裁局给的结果不服,所以到了法院进行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博兴县易空调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19元,经济补偿金4675元。
律师观点:
关于工资,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截至原告从被告处离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16291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向被告借款10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资6291元。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